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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申办
2006-11-14 10:24  文章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办理机构 省、市、县三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

办理时限 应当分别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条件 1. 享受所得税、教育附加、城建税、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含)以上。2. 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含)以下;3.雇请的临时工,使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才可与正式人员合并计算比例;4. 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岗位,上岗率达到80%(含)以上。

申办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3.残疾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4.“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5.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6.办厂方案: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内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7.县(市、区)和设区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确认的报告。 

申办程序 1.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民政部门在接到申办福利企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一式三份)。3.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填写后,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税务部门认真审查、核实,并联合向设区市民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的报告;设区市民政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合格的,联合向省民政厅和省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的报告,并附所有申报材料。4.省民政厅会同省税务部门审查合格后下达予以确认的批复。设区市民政局接到同意确认的批复后,办理批准手续,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办理依据 1.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4.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咨询电话 0791-621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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