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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一步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2007-07-11 09:30  文章来源:江西省对外经济合作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由于班子换届、机构调整、职能变化等因素,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有所抬头。有的违反审批程序,不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的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影响党群关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具体体现,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上来,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把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突出矛盾上来,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

  二、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今后,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需经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直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

  (四)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通知》精神,必须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对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复核和竣工验收等。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越权审批。

  对党政机关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逐步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模和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具体为:(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勤卫用房等。(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办公楼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和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即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再加上按规定设置的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各层级办公用房人均面积的控制标准为:

  (一)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

  (二)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三)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

  要充分发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项目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省直厅(局)级单位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设区市级机关不得超过28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2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物价明显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对省直厅(局)级单位(含相当该级别的事业单位)和设区市级、县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和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出让土地的纯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项目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在总结省档案馆代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都应对此类项目组织代建制试点。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市、县(市、区)、各部门要对中办发〔2003〕3号文件下发以来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建设的招标交易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等单位要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制止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通知》和本意见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中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参照执行本意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旅游宾馆和饭店、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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