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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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19 15:11 文章来源:江西省经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赣经贸外经字[2007]14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发改委、物价局、工商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3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稳定蚕茧收购秩序,保证收购价格平稳。严禁无证照从事鲜茧收烘活动。坚持依法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禁跨区域收购。坚持合同价收购,通过二次返利、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措施,保护蚕农的利益。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管意识和服务意识,利用不同形式和渠道,及时向蚕农通报市场行情变化。
三、坚持质价标准。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关于鲜茧收购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设施配备,人员培训、质检标准、质量保证制度建设等工作。严格质量标准,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准确确定收购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规范收烘秩序,严禁收烘毛脚茧和过潮茧,提高蚕茧质量。
四、经广泛调研并参考上年秋茧、今年春茧及相邻省份蚕茧收购价格,我省2007年桑蚕秋茧收购中准价为900元/50公斤,各设区市可在此价格基础上按上下10%的幅度制定本地区实际收购价格,并报省经贸委(外经贸处)、发改委(商价处)、工商局(市场处)备案。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工商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